1 公安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保險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在天津、包頭、長春、南京、寧波、馬鞍山、福州、吉安、青島、安陽、武漢、南寧、成都、黔東南、大理、寶雞等16個市(州)試點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駕駛證自學直考:
2 申請人員應使用加裝安全輔助裝置的自備機動車,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技能,直接申請駕駛證考試。
3 自學人員應當符合申領相關駕駛證的條件,按規(guī)定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和學車專用標識后,方可學習場地駕駛和道路駕駛技能。
4 隨車指導人員應當取得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五年以上,沒有吸食毒品記錄,未發(fā)生駕駛機動車造成人員死亡的交通責任事故或者造成人員重傷負主要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沒有記滿12分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記錄,沒有違規(guī)隨車指導行為記錄。
5 自學用車應為非營運小型汽車或者小型自動擋汽車,在自學直考申請地注冊登記,并加裝副制動裝置、輔助后視鏡等安全輔助裝置,完成加裝后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自學用車應當按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相關保險。
6 自學人員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技能,應當攜帶學習駕駛證明,在車身前后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學習駕駛。
7 自學人員在具備資格的人員隨車指導下,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自學用車學習駕駛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guī)定,由隨車指導人員承擔責任。但自學人員在無具備資格人員隨車指導情況下發(fā)生交通事故的,自行承擔責任。
8 自學人員按照本公告相關要求,學習駕駛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理賠。
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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