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王小姐駕駛愛車到某汽車裝飾公司做“汽車美容”——為汽車的前擋風玻璃貼膜。裝飾公司員工程某在貼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造成汽車的BCM電腦進水損壞。為修理BCM電腦,王小姐在4S店共支出修理費2023元。
面對憑空支出的2023元修理費,王小姐要求裝飾公司全部予以賠償,而裝飾公司只同意將貼膜費用500元退還。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王小姐一紙訴狀將裝飾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裝飾公司員工程某的行為系職務行為,因程某的過錯給王小姐造成了財產損失,應當由裝飾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由裝飾公司賠償王小姐修理BCM電腦的費用2023元。
[律師評析]
這個案件的關注重點在于,公民的財產權受到侵犯后,如何確定侵權人、如何確定損失以及侵權人承擔什么樣的賠償責任。
首先,在本案中,實施過錯行為的是裝飾公司的程某,而與王小姐簽訂汽車美容合同的是裝飾公司,那么應當由誰來為王小姐的損失買單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程某作為裝飾公司的員工,其進行貼膜的活動是在執(zhí)行工作任務,故王小姐的損失應由裝飾公司來賠償。
其次,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如何確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具體到本案,王小姐所花費的修理費就是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因此,應當按照王小姐提供的修理費發(fā)票上的金額即2023元進行賠償。
再次,關于侵權人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梢,一般的侵權責任均是以侵權人有過錯為前提,過錯大小決定著承擔責任的比例。本案中,程某由于操作不當造成王小姐財產的損失,是一種過錯侵權行為,對于損害后果,王小姐沒有任何過錯,因此裝飾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王小姐與裝飾公司形成了“汽車美容服務合同關系”,裝飾公司為其提供“汽車美容服務”,王小姐支付服務費。在這一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程某的侵權行為導致王小姐遭受了財產損失,對此,王小姐是以侵權之訴要求裝飾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而為汽車貼膜的“服務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了,所以裝飾公司并不應退還500元的貼膜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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