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中旬,王女士從同事張先生處購買了一輛轎車,款物兩清。由于張先生在年初時為該車投保了車輛保險,并且告訴王女士保單還有半年才到期,王女士也就沒再與保險公司打過交道。
6月,王女士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因為該車尚在保險期內,王女士便向保險公司索賠。但保險公司卻以張先生在將車輛轉讓時,沒有按照保單條款中的約定通知保險公司,并辦理合同主體的變更手續(xù)等為由,拒絕了王女士的索賠請求。那么,保險公司拒賠王女士的理由是否得當呢?像王女士一樣,購買二手車的車主在辦理車輛保險過戶時,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呢?
對此,平安電話車險負責人表示: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標在轉讓時,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在本案中,王女士購買其同事張先生的轎車,雖然之前張先生已經為車輛投保了車險,但當初的張先生是以自己的名義為該車投保的保險,因此,在車子轉讓給王女士后,雖然車輛的所有權發(fā)生了變化,由于保單上的投保人并非王女士本人,即使該車出了險,王女士依然無法得到相應賠償。同時,由于這輛轎車已經不屬于同事張先生,此時的張先生不具備可保利益,因此也失去了對保險公司的索賠權。《保險法》還規(guī)定:如果被保險的車輛發(fā)生買賣,必須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同意后,還必須有書面形式的記載,比如在保單上注明或者另行簽訂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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