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后,吳華林(中)和妻子、姐姐哭作一團。本報記者 王儉 攝
四年前,吳華林被地鐵軋斷了雙腿。隨后他起訴地鐵運營公司,索賠150多萬元,一審、二審吳華林均敗訴。在無法上訴的情況下,他向一中院審判監(jiān)督庭申請再審。昨天下午,西城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這一案件做出判決,吳華林獲賠80余萬元。吳和家屬聽到判決結(jié)果,哭作一團。
斷腿乘客獲賠80萬元
昨天下午,開庭前,吳華林被妻子用輪椅推進法庭。見到記者,吳華林很熱情,主動打招呼。
合議庭三名法官走進法庭,宣讀了判決。法院認為,地鐵屬于高速運輸工具,高速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應承擔民事責任。因此,地鐵運營公司應對吳華林的損失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吳華林對自己的安全疏于注意,應減輕地鐵方的賠償責任。
法院酌情確定地鐵運營公司賠償吳華林合理損失總額的80%,即50.8萬余元。因事故導致吳華林殘疾,精神上有很大傷害,地鐵運營公司還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法官還未讀完判決,吳華林的妻子就癱倒在地,放聲痛哭。法官離開法庭時,吳妻對著法官鞠了一躬。吳華林和姐姐吳華文聽完判決,也放聲痛哭,拉著律師的手連說“謝謝”。吳華文邊哭邊給另一名律師和父母打電話,“咱贏了,勝訴了,80萬”。
地鐵運營公司代理人認為,判決認定地鐵方的責任過重,承擔60%較為合適。該代理人擔心該案產(chǎn)生效仿作用,表示“應該要上訴”。
事故后艱難生活
吳華林曾是一名服裝商人。2004年9月29日,他來到地鐵南禮士路站,買票后走進站臺。這時,一輛列車正好進站,吳華林跑過去,不慎滑下站臺,被進站列車從雙腿上軋過。經(jīng)診治,吳華林左大腿和右腳被截肢。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當時認定,這是一起由于吳華林進站趕車速度快、不慎掉下站臺引發(fā)的意外事故。
從那一刻起,吳華林的生活起了變化。為了養(yǎng)活自己,他擺地攤賣襪子、刷子等,生活非常艱辛。事發(fā)后,許多人都來關(guān)心他。他愛好書法,經(jīng)人介紹,北京書法家協(xié)會史恭利等書法家免費教他,還有人免費提供筆和紙。吳華林說,為了鼓勵他,好多人花錢買他的字。
“別人進刷子1元,供貨商給我7毛5,讓我便宜點賣,能多掙點錢。”吳華林說,好多人為了照顧他的生意來買東西,不需要也買。吳華林的孩子上學也得到了他人的資助。
曲折的訴訟路
2005年1月1日,吳華林向西城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地鐵運營公司,索賠150多萬元。隨后,西城法院駁回其訴訟。2006年3月20日,一中院做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我國是二審終審制國家,對二審判決不服,不能再上訴,但可以向?qū)徟斜O(jiān)督庭申請再審。2006年11月14日,吳華林向一中院申請再審。
吳華林的律師金占良表示,地鐵屬于高速運輸工具,根據(jù)《民法通則》相關(guān)規(guī)定,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使地鐵公司盡到安全管理職責,仍要賠償!侗本┦谐鞘熊壍澜煌ò踩芾磙k法》也規(guī)定:“城市軌道交通運營過程中發(fā)生人員傷亡的,運營單位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此前判決認為,吳華林所受傷害是本人重大過失所致,地鐵公司沒有過錯。金占良認為,前判決采用“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法律錯誤。這符合申請再審的條件。
此后,一中院審判監(jiān)督庭另行組成合議庭,再次開庭審理。2006年12月20日下達裁定,撤銷了一中院和西城法院此前的判決,發(fā)回西城法院重審。西城法院重新立案后,經(jīng)過兩次開庭審理,最終判決認定,地鐵運營公司應承擔無過錯責任。本報記者郭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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